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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以該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因買賣、交換、贈與取得者,該起造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申報契稅。
二、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課契稅。」;如果要申辦免課契稅須具備財政部90年12月編訂之契稅查核技術手冊所規定之文件:承受人提供之申請書、工程合約書、營造廠商開立發票情形及帳載資金往來資料等證明文件,並經審核確由承受人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才有免徵契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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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超過法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規定?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自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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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這要注意!自家地下停車場有收費,房屋稅「不一樣喔」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並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或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未作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其房屋稅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三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住家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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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 星期四

【房屋租賃】~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能否無故或未經承租人同意擅入租賃物?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予承租人使用收益後,承租人對租賃物即取得管領權,得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管理權即受限制,如租賃物為房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非有正當理由,即不得擅自進入租賃物,否則即屬上揭侵入住居罪 。惟出租人有正當理由(如房屋發生火災須進入滅火),或得承租人同意時,出租人即可進入租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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