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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農地繼承

您好 : 我祖父於新竹科學園區之特定區內共有7筆地目為田之土地,於民國42年公地放領時取得,其中有一筆大於0.25公頃.7 筆土地至今尚未徵收,其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保護區".我祖父於民國44年死亡,祖母亦於56年死亡. 祖父共有5個兒子,3個女兒,其中有2個女兒為別人所收養,因家族間意見不合至今無法辦理繼承. 請問 1. 我的 2 位姑姑為別人所收養是否無繼承權. 2. 我另一個姑姑若要放棄繼承權,至今是否尚可辦理.或是辦理繼承後再贈與我父親是否需課贈與稅.或是可直接贈與我本人及是否需課贈與稅.是否有受五年內移轉之限制. 3. 我二伯已死亡其獨子於民國64年將其之應繼份售與我父親,若要辦理公同共有應如何移轉. 4. 農地上目前無任何違章建築, 若辦理公同共有且持有三分之二後,可否興建農舍. 謝謝

A:

1.姑姑被別人收養,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終止收養關係,則無繼承權。 2.74年6月4日前之繼承,如要拋棄,應於知悉其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在拋棄書上簽名。另農地繼承取得之土地登記並無五年之限制,惟涉及稅賦問題,請向稅捐單位查詢。 3.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828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829條﹞ 4.興建農舍問題,請向工務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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