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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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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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俗稱保存登記)者,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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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丕十平方公尺計,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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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不動產產權狀況,有無限制登記及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可參考最新的登記謄本;如謄本載有「本土地(建物)有其他參考資訊,請查閱土地參考資訊」文字,可另行申請查詢或列印該參考檔資訊,明了該資訊內容,以維自身權益。 2.了解不動產有無使用上的限制,可向本府都市計畫單位查詢使用管制情形。 3.買賣契約簽訂時應確定係與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所訂立。 4.稅費負擔之計算方式,一般交易習慣土地增值稅由賣方繳納,建物契稅由買方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在不動產點交日前由賣方負擔,點交日後由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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