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建物領有拆除執照,且繳交空 氣污染防制費者,應請承攬拆除工 程之業者向環保局檢具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及以網路申報廢棄物流 向,經核准後,始得拆除。
(二)如果無拆除執照,是違建自行或遭強制拆除 的情況,拆除後之營建廢棄物應自行委託合 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
(三)新北市境內及鄰近縣市均有設置合法之清除 機構、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若有需要, 歡迎電洽環保局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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