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政府提供「租金補貼」;申請 人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定後,有租賃 住宅事實且租賃住宅符合規定者,政 府按月補貼租金,每月最高3,200至 4,000 元,補貼期間為12個月,以減 輕租屋負擔。
(二)申請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2)未成年已結婚。(3)未成年 ,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 無法返家。 2.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且每人每月平均所 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 低於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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