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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6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8.問:業經核准自用住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上還是自己住在裡面,是不是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答: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如果戶籍遷出,變成完全沒有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期起改按一般土地課徵。如果戶籍又遷回,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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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7.問: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否每年需提出申請?

答:稅捐稽徵處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即戶籍無遷出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所有權人亦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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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5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6.問: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嗎?

答: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不論是買賣、受贈、拍賣或繼承或自益信託移轉土地而取得所有權的人,仍要在當年9月22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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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5.問: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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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4.問: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

答: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10累進到千分之55。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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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4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3.問:為何收不到地價稅的稅單?

答:土地過戶時所登記之地址為當時的住所,之後未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投遞地址,以致於未收到稅單;另擁有數筆土地,原登載之土地出售,又未向稅捐處更址,至無法收到稅單;以上情形可向本處查詢後申請更改稅單投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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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4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1.問:何謂土地「宗地面積」、「權利範圍」、「持分面積」?

答:宗地面積為該筆地號土地總面積,即為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上所登載的「面積」;權利範圍為所擁有該筆土地的比例,亦可於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部上查得;持分面積為宗地面積乘權利範圍,即為所擁有該筆土地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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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0.問: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何申請?

答: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者免附)及建物證明文件(已於申請書填註房屋建號者免附),於九月二十二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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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9.問:地價稅的稅率?

答:一般用地稅率:同一縣市所有土地採全縣地價總歸戶,按六級稅率累進課稅,稅率為千分之10、千分之15、千分之25、千分之35、千分之45、千分之55六級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6,供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礦業用地等:千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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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9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8.問: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具備那些條件?稅率為何?可以省多少錢?

答:1.具備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3)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用住宅規定以一處為限。 
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與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相差至少4倍。例如所持有之土地原按一般用地千分之10計徵,核定應納稅額為1,000元,如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應納稅額則為200元,相差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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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7.問:土地已賣出移轉給他人了,為何今年還課徵該筆土地地價稅?

答:依稅法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計算稅額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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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6.問:如果八月份買了 1 筆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 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8 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到年底只持有4 至5 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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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5.問: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答: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應由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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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4.問:本人在新北市有3棟房子,每年都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有收到1張?

答: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 1 戶 ,換句話說,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 1 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 1 張房屋稅稅單,如有 3 棟房子分別編釘 3 戶門牌者,則有3 張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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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7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3.問: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

答: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 30 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2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 30 日還不繳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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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2.問:什麼是地價稅?其課徵標的及基礎為何?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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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8日 星期日

【稅務問答】1.問: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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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5、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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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4、 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有無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要到哪裡查?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請繼承人依限申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所以每年4月2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又在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佈告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至於非公告期間或非當年度之資料,可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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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3、 繼承人若不於限期內申辦繼承登記,或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喪失其權益嗎?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 1 年內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 個月內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1. 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2.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3. 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4. 因繼承訴訟者。
  5. 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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