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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4、 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有無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要到哪裡查?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請繼承人依限申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所以每年4月2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又在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佈告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至於非公告期間或非當年度之資料,可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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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3、 繼承人若不於限期內申辦繼承登記,或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喪失其權益嗎?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 1 年內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 個月內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1. 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2.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3. 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4. 因繼承訴訟者。
  5. 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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