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 22 日)前,填具申請書,應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圖、申明書或切結書)。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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