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且每宗土地應分配的面積已達最小分配標準時,應逐宗個別分配;如有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向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能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不能建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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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且每宗土地應分配的面積已達最小分配標準時,應逐宗個別分配;如有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向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能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不能建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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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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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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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劃期間地價稅減免情形
按「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明定,重劃區內土地倘符上揭規定,由本局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一、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獲分配地土地均為可建築用地,可馬上申請建築,不會再受禁、限建的限制。
二、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獲地價上漲之利益: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所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交通便利,且因公共設施完善,居住品質提高,使土地利用價值增加,地價亦隨之上漲。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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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土地分配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內政部所頒「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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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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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可分為市地重劃與農地重劃,因本市城鄉發展迅速,工商機能較為發達,幾已無農地重劃之需求,本科業務多以市地重劃為重。市地重劃除由政府主動辦理,並於擬具市地重劃計劃書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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