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 重劃土地 / 畸零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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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我要買賣土地,契約之立約日期與公告現值之日期有何關係
土地增值稅,係依據契約書立約日期當期公告現值,與前次移轉日期之價格的差額課徴。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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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 先生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農地繼承
您好 : 我祖父於新竹科學園區之特定區內共有7筆地目為田之土地,於民國42年公地放領時取得,其中有一筆大於0.25公頃.7 筆土地至今尚未徵收,其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保護區".我祖父於民國44年死亡,祖母亦於56年死亡. 祖父共有5個兒子,3個女兒,其中有2個女兒為別人所收養,因家族間意見不合至今無法辦理繼承. 請問 1. 我的 2 位姑姑為別人所收養是否無繼承權. 2. 我另一個姑姑若要放棄繼承權,至今是否尚可辦理.或是辦理繼承後再贈與我父親是否需課贈與稅.或是可直接贈與我本人及是否需課贈與稅.是否有受五年內移轉之限制. 3. 我二伯已死亡其獨子於民國64年將其之應繼份售與我父親,若要辦理公同共有應如何移轉. 4. 農地上目前無任何違章建築, 若辦理公同共有且持有三分之二後,可否興建農舍. 謝謝
A:
1.姑姑被別人收養,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終止收養關係,則
無繼承權。 2.74年6月4日前之繼承,如要拋棄,應於知悉其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在拋棄書上簽名。另農地繼承取得之土地登記並無五年之限制,惟涉及稅賦問題,請向稅捐單位查詢。 3.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828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829條﹞ 4.興建農舍問題,請向工務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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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 先生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母親名下土地(有建物)移轉給兒子要如何辦理
1.如要將母親名下不動產移轉兒子,應辦理贈與登記
2.申請人填寫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兩份(副本貼足印花),雙方認章,向稅捐處辦理增值稅、契稅;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事宜,稅單完稅後併入申請書,檢附權利書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稅金繳清或免稅證明、義務人印鑑證明、於雙方訂約一個月內向地政事務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3.如完成稅捐單位申報事宜,檢齊應附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辦理贈與登記,5日內即可辦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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