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18年4月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申請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申請人資格為何?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事後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限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如為債權人以外之第3人申請者,稅捐機關將不予受理。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