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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 星期五

【都市更新】~ 聽建商說,都市更新如果是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就要辦理估價,但我們對估價完全不瞭解,怎麼辦?

都市更新的估價,是為了決定更新完的房屋該如何分配,分為更新前估價和更新後估價兩個部分。
更新前的估價在估每個地主所持有的土地的價值,以此價值去計算更新範圍內每個地主彼此間的分配比例。更新後的估價,是為推估出更新後蓋的房子總共可賣多少錢,並且用來計算要折價抵付給建商的成本。
更新後的房地扣除屬於建商成本的部分後,再依更新前估價所算出來的地主分配比例去分配給每位地主,這就是都市更新估價的目的。
另外,估價的部分是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負責,每個更新案都須委託三家以上的估價師進行估價,經過綜合評比後選定採用一家。不管是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例及更新後房價,都是由估價師計算,並且簽證出具相關報告書。最重要的是,估價結果必須經過市府都市更新審議,而市府的更新委員裡也有估價專業的委員來協助把關,確保每個更新案的估價和分配都是公平合理的。
至於估價有沒有評定標準,會不會隨著房地產價格變動?其實,都市更新有規定估價的「評價基準日」,即房價估價和分配的時間基準,基準日必須要在送市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的前六個月內選一天,作為估價的基準,如此估價就不用隨著市場波動一再調整,另外,一旦確定了估價基準日跟權利變換計畫,地主的分配坪數是不會再受房價波動影響的。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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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4日 星期二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對於更新事業執行如何保障?

一般來說民眾最怕更新案執行到一半時,實施者因故退出,導致社區重建目標無法實現,因此都市更新條例設置有監督、檢查、監管及代管機制,以確保民眾之權益。以下分述之:
監督及檢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暨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可視實際需要隨時檢查都更案執行進度,且每六個月實施者對於更新案執行情形應提出詳細報告,以利管控。
限期改善:主管機關檢查後如有違反擅自變更章程(變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業務廢弛、事業及財務計畫有嚴重缺失等事項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可要求實施者於期限內提出改善。
監管或代管: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主管機關可指派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依個案情形,適時監管或代管。
接管:實施者如不遵從限期改善、監管、代管等命令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強制接管,以利處理後續更新執行事宜。
更新案能成功除了計畫發布實施後受政府監督之機制外,亦可於事前加以預先防範,例如選擇優質之實施者,考量其市場評價、財務與執行能力;施工營建辦理信託,由信託單位控管營建資金及施工進度,降低及避免營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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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都市更新】~ 辦理都市更新的建商告訴我,我恐怕沒有選配房屋的資格,這是什麼意思呀?

無法選配有分「不能選配」與「不願選配」兩種。
如果地主明確表態不要參與更新,就屬「不願」選配,如果是同意參與更新,但房地經過估價師的查估,鑑價結果卻沒達到可分配的標準,就屬於「不能」選配,這兩種沒參與選配的地主都是領回更新前權利價值的現金補償。另外,補償金發放時間,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日起30日內領取,如逾期不領取者,則依法提存。
惟不願參與分配者或不能選配者,如有表達欲參與分配之意願,實施者仍應考量所有權人權益,讓其得以選配房屋為原則,並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繳交差額價金。(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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