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民眾最怕更新案執行到一半時,實施者因故退出,導致社區重建目標無法實現,因此都市更新條例設置有監督、檢查、監管及代管機制,以確保民眾之權益。以下分述之:
監督及檢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暨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可視實際需要隨時檢查都更案執行進度,且每六個月實施者對於更新案執行情形應提出詳細報告,以利管控。
限期改善:主管機關檢查後如有違反擅自變更章程(變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業務廢弛、事業及財務計畫有嚴重缺失等事項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可要求實施者於期限內提出改善。
監管或代管: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主管機關可指派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依個案情形,適時監管或代管。
接管:實施者如不遵從限期改善、監管、代管等命令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強制接管,以利處理後續更新執行事宜。
更新案能成功除了計畫發布實施後受政府監督之機制外,亦可於事前加以預先防範,例如選擇優質之實施者,考量其市場評價、財務與執行能力;施工營建辦理信託,由信託單位控管營建資金及施工進度,降低及避免營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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