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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房屋被查封後,還能不能出租?

房屋遭查封後,仍交給房東保管時,房東是否仍可將之出租,收取租金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執行債權人一旦發現上開情事,房客仍可能面臨遭到執行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排除該房客之占有房屋行為之局面,而且,在房屋拍賣後依法進行點交程序時,房客亦無權阻止該房屋之點交 拒絕交出房屋者,將遭法院解除占有,房客因此所受之損害,只能向該房東求償了。
一、房屋遭查封後,房東所為之出租行為,將會減低日後實施拍賣時第三人參與投標的意願,性質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

二、所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是指該租賃關係本身雖然合法有效(此為房東仍可出 租該房屋之理由),但卻不能以該租賃關係對抗債權人之意(此為該房客之占有行為仍會被除去的理由);尤有進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亦可依職權或債權人之聲請而排除房客依該租賃關係所生之占有行為,也就是房客將面臨被執行法院強迫搬家之命運(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

三、若是債權人一直沒有發現債務人將房屋出租予他人之情事,到了最後,當執行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到「拍賣後之點交程序」時,法院之執行人員終究會發現,因此,法院之執行人員就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動用強制力來解除房客之占有(也就是強迫房客搬離房屋),以便將該房屋點交給該房屋之買受人或承受人,房客並不能憑著查封後才訂立之租賃契約,主張自己有租賃權利而繼續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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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房客引起的火災「刑事責任」

房客故意引起火災(放火)或過失引起火災(失火),而造成房屋毀損或滅失時,同時構成「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底下分別說明之: 

「刑事責任」

房客不論是放火或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或滅火,均涉及刑事責任;其適用刑責,請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章中第173條至176條之規定 。


民法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第444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刑法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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