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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房屋被查封後,還能不能出租?

房屋遭查封後,仍交給房東保管時,房東是否仍可將之出租,收取租金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執行債權人一旦發現上開情事,房客仍可能面臨遭到執行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排除該房客之占有房屋行為之局面,而且,在房屋拍賣後依法進行點交程序時,房客亦無權阻止該房屋之點交 拒絕交出房屋者,將遭法院解除占有,房客因此所受之損害,只能向該房東求償了。
一、房屋遭查封後,房東所為之出租行為,將會減低日後實施拍賣時第三人參與投標的意願,性質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

二、所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是指該租賃關係本身雖然合法有效(此為房東仍可出 租該房屋之理由),但卻不能以該租賃關係對抗債權人之意(此為該房客之占有行為仍會被除去的理由);尤有進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亦可依職權或債權人之聲請而排除房客依該租賃關係所生之占有行為,也就是房客將面臨被執行法院強迫搬家之命運(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

三、若是債權人一直沒有發現債務人將房屋出租予他人之情事,到了最後,當執行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到「拍賣後之點交程序」時,法院之執行人員終究會發現,因此,法院之執行人員就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動用強制力來解除房客之占有(也就是強迫房客搬離房屋),以便將該房屋點交給該房屋之買受人或承受人,房客並不能憑著查封後才訂立之租賃契約,主張自己有租賃權利而繼續居住 。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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