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
房客不論是放火或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或滅火,均涉及刑事責任;其適用刑責,請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章中第173條至176條之規定 。
民法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第444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刑法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民法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第444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刑法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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