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時,有二項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適用條件分述如下:
(一)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
2.土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一人僅適用一次。
4.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二)一生一屋優惠費率(自99年1月1日施行):
1.必須先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才能適用;無限制適用次數。
2.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部分。
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僅限持有一屋)。
4.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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