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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4日 星期日

書狀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十五款規定,申請補發權利書狀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由管理機關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委派執行公務之承辦人員親自到場辦理。二、私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其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及切結書(敘明其無法親自到場之理由及滅失之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三、自然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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