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登記常用法令彙編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二點: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印鑑証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又如印鑑人領得印鑑證明書後變更住址,持有原領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可附繳已有住址變更記載之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用以佐証,毋須另行請領印鑑証明。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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