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八八八五四九五號函: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時,如未能檢附未會同申請之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時,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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