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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7、 申辦繼承登記應繳納何種地政規費?

地政規費分為:
  1. 登記費:土地:以申報地價1/1000繳納。
    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1/1000繳納(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他項權利:按其權利價值1/1000繳納。
  2. 書狀費:每張新台幣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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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5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怎麼辦?

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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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5、 欲拋棄繼承權者應如何辦理拋棄?又在何時拋棄始為有效?

  •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前者: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5日(含)至97年1月4日者: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繼承開始於民國97年1月4日後者: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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