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 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 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10年無繼承人 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 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 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5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
-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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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2、 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2023年12月17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1、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將有何影響?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 月1 日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 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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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0、 何謂限定繼承?如何主張?
-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有剩餘,則歸責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財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方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需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惡意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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