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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0、 何謂限定繼承?如何主張?

  1.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有剩餘,則歸責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2.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財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方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需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惡意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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