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 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 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10年無繼承人 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 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 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5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
-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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