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民法第1138 條規定繼承順序:
- 第1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惟養子女為婚生子女之一半。(但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
- 第2順序: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 第3順序: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 第4順序: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 配偶及其應繼分:
- 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 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 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 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