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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7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4、 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2)

光復後(民國34 年 10月 24日)後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1. 依民法第1138 條規定繼承順序:
    • 第1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惟養子女為婚生子女之一半。(但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
    • 第2順序: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 第3順序: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 第4順序: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2. 配偶及其應繼分:
    • 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 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 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 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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