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儘速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機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自98年12月30日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過去,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沒有上限的結果,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此次修法,增訂契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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