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皆需取得 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 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 2.建築法第96條:「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 發使用執照。⋯⋯」。 3.寺廟建築物需符合三種要件:
(1)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 寺廟者。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 動事實。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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