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方原則上需要取得寺廟用地之土地所有 權。 例外有三:
(一)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 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 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二)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 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 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 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 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 文件。
(三)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 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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