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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及應檢附那些文件?

1.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2.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如有繼承人拋棄時,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應按協議不動產價值1/1000繳納印花稅或貼印花)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並應查明有無欠稅。
(8)權利書狀。(如書狀遺失或因故未能檢附者,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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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銀行已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而抵押人不慎遺失,應如何辦理塗銷登記?

遺失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可向銀行申請補發,另銀行已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於申請人後遺失,得由申請人切結遺失事實並檢付銀行出具表示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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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向那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相同共有人共有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申請共有物分割時,應提出分割契約書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又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不等,涉及土地增值稅者,於申請登記時並應提出土地增值稅之繳納收據,或經主管稽徵機關證明之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影本。(內政部77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5576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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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否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謂設定負擔當然包括設定地上權。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時極為困難,部分共有人如不同意時,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命其同意,影響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至鉅。
  為免妨礙都市計畫之執行,發展社會經濟及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後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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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公同共有土地,依土地法 規定,公同共有人尚不得主張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乙案

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
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是各公同共有人於未分割共有物前,尚無所謂「應有部分」,其既無應有部分,自無法踐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規定。故本案公同共有土地之出售,公同共有人尚不得主張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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