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 重劃土地 / 畸零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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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否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所謂設定負擔當然包括設定地上權。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時極為困難,部分共有人如不同意時,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命其同意,影響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至鉅。
為免妨礙都市計畫之執行,發展社會經濟及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後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
、新北市
..
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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