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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北市容積移轉 續行捐地及代金雙軌制

2017/05/25 | 房地產
王超群、陳燕珩/台北報導
爭議多日的「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案,昨在市議會二讀表決過通、最快下周三讀,一旦通過,原本現行3年落日條款將取消,續行捐地、代金雙軌制;另外,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也一視同仁,不再有徵收巷道寬度歧視規定。
依照現行「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目前北市採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制」,3年落日條款將在6月30日到期,之後將採全面代金制。不過,因市府針對公保地徵收配套尚未完備,議員葉林傳領銜提案修法取消3年落日條款,因引發不小爭議,一度傳出撤簽。
 但昨該案排入議會二讀審議,葉林傳強調,現行法規只開放15米道路徵收可容移並不合理,應依公保地持有年限決定容移順序,否則很多地主深受其害,他提案的目的很清楚,不該限定道路寬度和年限,應讓市場恢復買賣。此外,他再批都發局長林洲民以居住正義為名搭建論壇平台,使議員揹上圖利掮客的黑鍋。親民黨議員黃珊珊昨也說,當年郝市府的法規委員會,就針對3年落日條款提出質疑,現在雙軌制將落日,但市府針對代金收支辦法仍提不出具體方案,這就是她連署的原因。
 民進黨議員梁文傑直言,中央訂定辦法允許捐地換容積,北市以外的五都也是這樣做,難道大家都不符公平正義?市場存在的目的是幫政府解決定價難題,不解市府為何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經討論,法規委員會召委李新表示,若提案仍限制道路寬度,對小地主不公平,因此再提修正案,將第2條第1款的「8公尺」寬度限制取消,最快下周三讀,修正後即可公告實施。議事人員表示,三讀多是文字修飾,變數不大,不過若市府認為窒礙難行,可在三讀之後提出覆議,但屆時仍由議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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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申請土地合併者應具備那些條件?及 所需之附繳證件為何?

一、 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且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 所需附繳證件為:
1.填妥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全體所有權人之土地權狀正本。
4.如所有權人不同,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若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協議書或同意書。
5.印章。
6.免繳複丈費(如需換書狀者,需繳納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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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或關係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檢查後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再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地政事務所,並通知申請人。如再鑑界結果確有錯誤者,則退還申請再鑑界土地複丈費,但再鑑界結果第ㄧ次成果無誤者,則所繳再鑑界複丈費不予退還。
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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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問 :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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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問 : 是不是只要繳清遺產稅,就不會列冊管理?

不是。縱使已經繳清遺產稅,如果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還是會被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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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請問辦理土地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期限之規定?住址變更後應否再請領?

1.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一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2.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又如印鑑人領得印鑑證明書後變更住址,持有原領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可附繳已有住址變更記載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用以佐證,毋須另行請領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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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及應檢附那些文件?

1.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2.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如有繼承人拋棄時,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應按協議不動產價值1/1000繳納印花稅或貼印花)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並應查明有無欠稅。
(8)權利書狀。(如書狀遺失或因故未能檢附者,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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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銀行已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而抵押人不慎遺失,應如何辦理塗銷登記?

遺失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可向銀行申請補發,另銀行已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於申請人後遺失,得由申請人切結遺失事實並檢付銀行出具表示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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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向那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相同共有人共有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或建物申請共有物分割時,應提出分割契約書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又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不等,涉及土地增值稅者,於申請登記時並應提出土地增值稅之繳納收據,或經主管稽徵機關證明之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影本。(內政部77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5576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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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否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謂設定負擔當然包括設定地上權。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時極為困難,部分共有人如不同意時,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命其同意,影響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至鉅。
  為免妨礙都市計畫之執行,發展社會經濟及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後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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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公同共有土地,依土地法 規定,公同共有人尚不得主張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乙案

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
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是各公同共有人於未分割共有物前,尚無所謂「應有部分」,其既無應有部分,自無法踐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規定。故本案公同共有土地之出售,公同共有人尚不得主張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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