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又如印鑑人領得印鑑證明書後變更住址,持有原領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可附繳已有住址變更記載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用以佐證,毋須另行請領印鑑證明。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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