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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請問辦理土地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期限之規定?住址變更後應否再請領?

1.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一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2.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又如印鑑人領得印鑑證明書後變更住址,持有原領印鑑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可附繳已有住址變更記載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用以佐證,毋須另行請領印鑑證明。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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