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囑託登記。
(2)逕為登記。
(3)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4)涉及測量之登記。
(5)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6)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者。
(8)超過10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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