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房屋租賃】~ 租賃物於通常使用情形下之損壞 應由何人負責修繕?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故依法租賃物於通常使用情形下之損壞,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蓋承租人收有租金,自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之使用狀態 。惟當事人雙方非不得另於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修復之責任,倘租賃所在地具有承租人負擔租賃物之修繕責任之習慣,雙方亦可從習慣決定責任分配 。  
惟若租賃物係因承租人之不當使用或故意損壞,即使雙方未就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修繕義務另為約定,承租人亦應負修繕或賠償之義務 。蓋民法該條之規定,係指通常使用情形下之損壞而言 。此外,應承擔修繕義務之人,若拒不履行則他方得於催告請求,修繕後,先自行出資修繕,再向他方求償 。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2條

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 10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1條

房屋租用爭議之調處及處理
 第 101 條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0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