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0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