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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2條

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 10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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