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0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經重劃之土地分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皆可適用減徵40%規定?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重劃後第1次移轉係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之第一次移轉,包括土地整筆一次移轉或持分分次移轉,故分次移轉時皆可適用該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移轉土地若另有申請扣除重劃費用,則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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