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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