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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星期六

【房屋租賃】~ 農地出租供工廠使用,地主有何責任?

農地非供農業使用(如出租他人蓋廠房)頗為常見 , 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耕地之使用 , 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 , 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 , 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 , 應加強稽查 , 並應設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 。為加強農地違規使用之稽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而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 或從事建造 、採取土石 、變更地形 , 違反本法或各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並勒令拆除 、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不拆除 、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 , 得按次處罰 , 並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 、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 , 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 , 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 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 , 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 , 實施管制 。變更之程序亦同 。其管制規則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 , 應按鄉 、鎮(市)分別繪製 , 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者 , 由該管直轄巿 、縣(巿)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 得按次處罰 , 並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 、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 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 , 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 , 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故農地所有人出租農地予他人設立工廠 , 除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 並有受行政罰與刑事訴追之虞 , 其所有權之行使(如買
賣)亦受限制 , 不可不慎。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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