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至十六條規定,市、縣(市)政府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上次於民國九十六年公告,預定九十八年再次辦理,同時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公告地價,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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