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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