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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7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房客引起的火災「民事責任」

房客故意引起火災(放火)或過失引起火災(失火),而造成房屋毀損或滅失時,同時構成「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底下分別說明之:

「民事責任」
在放火情形,房客的民事賠償責任,固然是免不掉,但在失火情形,雖然也會造成民法第432條所稱租賃物毀損之結果,但是,民法第434條對於房客過失引起的火災所造成的毀損設有特別規定,減輕了房客的注意義務,同時也降低了房東向房客求償的可能性 。(注意:房東仍可在租約中約定加重房客的注意義務,因為民法第424條並非強制規定;換句話說,房東要向房客求償時,要先檢查租約中對於失火責任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果沒有,才會適用民法第424條 。)

一、房屋雖然因火災毀損或滅失,但並非只要房客有過失就要負賠償責任,必須是房客的『重大過失』所引發的失火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434條為了減輕房客對於火災的注意義務而設之特別規定 。而且,在訴訟上,房東必須舉證證明房客有『重大過失』之存在,否則,房客即不須負賠償責任 。

二、但若租約中另有約定加重房客對於火災的注意義務時,仍應依照租約來決定。這是因為上開條文雖為保護房客之特別規定,但並非與公序良俗有關之強制規定 。

三、所謂『重大過失』,指的是房客『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例如,在床上抽煙會引起火災,這是普通人的常識可以注意的,若房客真的在床上抽煙而造成火災,這就是屬於『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也就是房客的『重大過失』了。如何認定房客有『重大過失』?每一件個案都有其具體情況,必須依據全部的事實審慎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

四、萬一房東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時,所有權人可以主張不受民法第434條減輕房客注意義務規定之約束而請求房客賠償嗎?答案是否定的;基於該條規定之本旨,所有權人雖然不是出租人(房東),但仍應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 。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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