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 、採取土石 、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各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 、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不拆除 、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 、供電 、封閉 、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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