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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 星期三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3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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