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地重劃可依主辦單位不同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或依同條例第57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此即所謂公辦市地重劃;另依同條例第58條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市地重劃,即為自辦市地重劃。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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