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施土地重劃之原因: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1) 實施都市計畫者。
(2) 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3) 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4) 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5) 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1) 實施都市計畫者。
(2) 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3) 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4) 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5) 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2. 城市土地重劃之核定: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3. 農地重劃計畫之擬定報備: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4. 重劃區內地價之決定:土地重劃區內之地價,如尚未規定,應於施行重劃前依法規定之。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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