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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重劃農地出售 留意優先購買權順序

農地買賣眉角多,重劃後農地出售必須注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有購地意願。若無,專家提醒,應附出賣人之切結書,或在申請書載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自保並防爭議。
讀者曾先生來信詢問,家中有塊重劃後的農地,委託仲介賣出,但農地左右兩側的農地所有人,突然以存證信函告知其有優先購買權,有意購地。他不得已只好賣給其中較原買主更高一點價格的優先權人,不過,原買方主張,契約未註明如有優先權人購買時應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返還簽約金,且售價非原來的價格,目前為給付不能,將提告違約並要求懲罰性求償。 

承租者有權優先購買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台灣房屋法務游璿樺解釋,簡單而言,毗連耕地的現耕所有權人,指與欲出售之土地的四周邊界相連目前仍有自行耕作事實地土地所有權人。
若曾先生堅持賣給原簽約的買方,游璿樺表示,買賣契約仍具效力,該毗連耕地的現耕所有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與買方無關。但須舉證損害賠償事實。另一方面,若曾先生決定賣給優先權人,原買方可依《民法》第226條,向曾先生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賠償可達已付價金1倍

實務上,地政士全聯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補充,若曾先生決定賣給優先權人,可視土地是否已過戶處理,若未過戶,買方最高可主張曾先生賠償已支付的購買土地價金的1倍金額;若曾先生已過戶給買方,則一般會委由代書談和解。
由於曾先生表示,因對法律不熟悉,簽約買賣時都是仲介與代書處理,合約中提及是否有優先權,仲介皆說勾否,糾紛發生後,仲介與代書都避不見面,但土地登記謄本上確實有註明為農地重劃區,疑惑此狀況下,若將土地賣給價高的優先權人是否構成違約,可否向仲介代書求償?
處理買賣合約時,仲介有居間調查的義務,代書也須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游璿樺表示,若曾先生將土地賣給優先權人,使得買方求償,他可依《民法》第 567 條、《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再依《民法》第 544 條向代書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求償結果如何仍須視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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