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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附具切結書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其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

附具切結書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其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
地政法規函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五二一○號函
【要旨】附具切結書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其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
【內容】按「申請土地移轉登記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但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意旨,在促進建築基地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之合一,並賦予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間對基地或建物單獨出售時已相互優先承購之權。....如出賣人之繼承人或承買人於訂約後已補行通知,並能檢具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時不表示優先承購,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後准予受理。」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所明定及本部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八七四六號函所明釋。故有關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優先購買權人已附具切結書,出賣人亦已於申請書切結,為保障優先購買權人之權益及登記之安定性申請人仍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修正後為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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