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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 星期三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3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9條

擔保金額之限制
 第 99 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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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8條

擔保金利息之抵充及計算
 第 98 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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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6日 星期六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7條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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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6條

每人自住房屋間數之限制
 第 96 條
城市地方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斟酌當地情形,為必要之限制。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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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星期四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5條

租金限制之準用規定
 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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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4條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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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5條

新建房屋稅捐之減免
 第 9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救濟房屋不足,經行政院核准,得減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並定減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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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4條

準備房屋之建築及其租金之限制
 第 94 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用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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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如何申請「從來之使用」?

土地在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 

請民眾申請從來之使用證明時,由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地用科)辦理: 
一、申請書。(下載處為:各縣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地政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地籍科→非都市土地從來使用申請書) 
二、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航照圖或基本圖。(本縣73年11月20日編定公告,得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購) 
三、編定公告前其地目足以顯示作該項使用之地籍謄本。 
四、編定公告前相關機關核准或證明已作該項使用之文件。(得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查證編定時土地使用編定資料卡等使用現況公文) 
五、其他足堪證明在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時,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七、現場照片、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其他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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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1. 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
  2. 土地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例如:贈與。
  3. 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
  5. 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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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民眾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如何申請承購?其售價如何計算?

  1. 民眾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9條至第54條得讓售、標售規定,得檢證向轄區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2. 國有土地之售價,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有財產法第58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7718121轉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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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差異性?

一、市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雜亂無章、細碎分離、不合經濟 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整理,加強公共設施,使其成為整齊劃 一,利於土地使用之宗地,而後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之土地改 良。 
二、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 土地之徵收。 
三、兩者之差異: 
(一)區段徵收可以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並附帶進行土地 使用變更。市地重劃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不牽涉土地使用變 更。 
(二)區段徵收之舉辦主體限於政府機關。市地重劃則可分為政府的 公辦重劃與私人自辦重劃。 
(三)區段徵收可領取現金,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由原土地所 有權人選擇。市地重劃只能分配土地。 
(四)區段徵收以補償地價(抵價地)方式發還原地主土地,最少40%, 經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少於45%。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最少 55%。 
(五)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少,但因土地變更使用,土地漲 價較大,地主增值利益較多。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 多,但因土地地目相同,土地漲價較小,地主增值利益較少。
(六)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不按原位置分配,而以統籌抽籤決定, 因此政府所剩留之土地可以集中大規模利用。市地重劃地主領 回土地按原位次分配,因此重劃後政府所剩留之抵費地零散, 無法大規模使用。 
(七)區段徵收土地指定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 樂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9項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市地重劃地主所負擔公共設 施用地,限於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 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 
(八)區段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市地重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九)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屬於原始取得。市地重劃領回土地屬於繼 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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