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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星期四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4條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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